(一)合理实施义务标准依据TRIPS协定第一条第一款,成员应以TRIPS协定有关要求“得到合理”(shallgiveeffect)实施。(TRIPS协定第一条第一款英语全文要求为:?MembersshallgiveeffecttotheprovisionsofthisA-greement.Membersmay,butshallnotbeobligedto,implementintheirlawmoreextensiveprotectionthanisre-quiredbythisAgreement,providedthatsuchprotectiondoesnotcontravenetheprovisionsofthisAgreement.MembersshallbefreetodeterminetheappropriatemethodofimplementingtheprovisionsofthisAgreementwithintheirownlegalsystemandpractice.可是针对“shallgiveeffect”的汉语实际意义,在中国存有不一样的汉语翻译描述,张乃根专家教授数据分析了不一样的汉语翻译描述,觉得理应更精确的译文翻译表明应是“合理实施”,文中亦赞成此类见解。
参照张乃根WTO争议处理体制论———以TRIPS协定为例子[M].上海市: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40)这代表着各成员政府部门务必无保留的在其中国根据法律、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使TRIPS协定商标注册义务变成合理实施的法律制度。成员自添加WTO之日起,除衔接分配(TRIPS协定第六十五、六十六条要求了自1995年1月1日起成员实施TRIPS义务的缓冲期。)外,其中国商标注册规章制度应与TRIPS协定相一致。该标准规定成员不但应不抵触,并且务必实实在在的履行有关义务(TRIPS协定的拟定与交涉全过程中的科学研究能够表明“得到合理”的描述致力于注重成员政府部门实施该协定的义务不限于根据法律更改域内专利权法律制度与TRIPS协定的一切抵触之处,并且规定其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实施与TRIPS协定的一致性。转引自张乃根.WTO争议处理体制论———以TRIPS协定为例子[M].上海市: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40.)。该标准是履行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规章制度义务的主要标准,TRIPS协定争议处理也注重该义务是主要的最重要的义务之一,成员务必行之有效的在国内法中实施TRIPS协定的工作纪律要求。文中第三章论及的综合性付款法令中也最能体现这一规定。| 留言与评论(共有 条评论) |